時間:2018-03-01 23:48來源: 作者:佚名 點擊:次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管理暫行辦法》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交通造價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湖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按照《省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15日。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請在截止時間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
聯系人:朱正海(廳建設處) 黃敏(廳造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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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武漢市建設大道428號(郵政編碼: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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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造價行為,合理控制建設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造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我省境內的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公路工程項目)的造價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適用對象】凡在我省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咨詢等工程造價工作的從業(yè)單位和人員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造價活動定義】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確定與控制,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計量支付、變更費用、竣工決算等費用的確定與控制。
第五條 【基本原則】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
第六條 【管理體系】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政府監(jiān)督、建設單位負責、從業(yè)單位自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建立造價全過程控制和監(jiān)督管理制度,確保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第七條 【分級管理】全省公路工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稱省廳)負責全省公路工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具體日常管理工作由廳屬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稱廳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市州及以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管理權限內公路工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確定的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造價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級造價管理機構職責】廳造價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編制我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制度及辦法。
(二)編制我省公路工程地方造價依據及補充定額。
(三)負責省管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調整概算等審查、審核工作。
(四)負責省管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相關造價文件的備案工作。
(五)負責省管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
(六)負責公路工程造價信息服務、技術研究及推廣應用工作。
(七)負責公路工程造價從業(yè)人員的資質注冊、繼續(xù)教育等管理工作。
(八)承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造價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州及以下交通主管部門職責】市州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造價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行業(yè)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及實施配套制度或規(guī)定,負責本市的公路造價的行業(yè)管理。
(二)協助廳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的補充定額測定和編制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管理權限內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調整概算等審查、審核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管理權限內的建設項目相關造價文件的備案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qū)管理權限內公路工程造價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收集、分析、上報本地區(qū)的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在設計、施工等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一)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負責組織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對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實現設計概算控制目標。
(三)負責公路工程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職責】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綜合分析項目建設條件,結合項目使用功能,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充分考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運營養(yǎng)護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合理計算工程造價。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做好前后階段的造價對比,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等的預控。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職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編制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結算等造價文件。
第十三條 【咨詢單位職責】造價咨詢單位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制度辦法以及造價依據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按科學、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開展造價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管理】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工程計量支付、變更和結算等造價監(jiān)理工作,對符合要求的工程價款應及時簽認,并規(guī)范計價行為,對所從事的造價監(jiān)理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從業(yè)人員管理】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技能。鼓勵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參加繼續(xù)教育,不斷提升職業(yè)素質。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造價依據
第十六條 【造價依據定義】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造價依據指國家和省發(fā)布用于編制各階段造價文件所依據的辦法、規(guī)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標準。
第十七條 【全省造價依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補充性造價依據。
廳造價管理機構對部頒公路工程定額中缺項的或地域性強且技術成熟的建設工藝,可以編制全省補充性定額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成本分析】對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的公路工程造價依據中未涵蓋但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需要的造價依據,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該工程施工工藝要求等因素組織開展成本分析,編制專項定額,報相應的造價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并備案后,可作為項目的計價依據。
第十九條 【標準動態(tài)修訂】廳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造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工作,促進造價依據與公路技術進步相適應。公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條 【造價軟件】編制造價文件使用的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公路工程造價依據,滿足造價文件編制需要。
第四章 造價確定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確定和控制定義】公路工程造價應當針對公路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項目的建設方案、工程規(guī)模、質量和安全等建設目標,結合建設條件等因素,按照相應的造價依據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 【投資估算】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立項階段,投資估算應當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等規(guī)定編制。
第二十三條 【設計概預算】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設計階段,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等規(guī)定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的靜態(tài)投資部分與經審批或者核準的投資估算的靜態(tài)投資部分之差,不得超過經審批或者核準的投資估算的靜態(tài)投資部分的10%。
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實施過程中如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必須增加造價時,其增加的費用可依次從建安工程費用的節(jié)余款、批復概算的其它節(jié)余款和預備費中列支。概算預備費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報價】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計量計價事項。
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造價依據并結合市場因素進行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嚴格控制在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范圍內。
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與施工圖預算的對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設項目造價。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根據市場及企業(yè)經營狀況編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 【費用控制】勘察設計單位應保證承擔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和勘察設計質量,避免因設計變更發(fā)生費用變更。發(fā)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我省關于設計變更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履行審批(核準)程序,合理確定變更造價。變更結算單價的確定應按照合同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對比分析】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期內,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工程計劃及時編制該項目年度費用預算,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編制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對工程投資執(zhí)行情況與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進行比對分析,接受相應的造價管理機構或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調整概算】由于價格上漲、定額調整、征地拆遷、貸款利率調整等因素需要調整設計概算的,應當向原初步設計審批(核準)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原初步設計審批(核準)部門應當進行審查。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調整設計概算。
由于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設計方案變更等因素造成的設計概算調整,實際投資調增幅度超過靜態(tài)投資估算10%的,應當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調整投資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設計審批(核準)部門審查調整設計概算;實際投資調增幅度不超過靜態(tài)投資估算10%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核準)部門直接審查調整設計概算。
第二十八條 【結算依據】工程結算應以合同為依據,按照合同條款確定的計價方式、內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并及時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條 【竣工決算】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執(zhí)行情況報告。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和調整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竣工決算報告進行調整。
工程竣工決算文件未經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 【管理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加強對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督內容】公路工程造價監(jiān)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單位對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的執(zhí)行情況;
(二)各階段造價文件編制、審查、審批(核準)、備案以及對批復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和計量支付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造價全過程管理與控制情況;
(四)設計變更原因及費用變更情況;
(五)建設單位對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報送情況;
(六)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情況;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全過程監(jiān)督】公路工程造價文件實行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
(一)公路工程造價文件應由經過注冊的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人員編制、復核、審查并簽名、蓋執(zhí)業(yè)印章。
(二)項目立項階段編制的投資估算文件、初步設計階段的概算文件、施工圖設計階段預算文件,按管理權限需報批的變更造價和調整概算建設單位應將造價文件報送至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確定的相關部門組織審查,報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同意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應將造價文件報送至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三)項目招標確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應由建設單位將造價文件報送至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確定的相關部門。
(四)項目竣(交)工階段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和決算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將造價文件報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確定的相關部門。
(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文件執(zhí)行情況進行動態(tài)跟蹤。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督權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對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和造價咨詢企業(yè)的信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納入統一的公路建設市場監(jiān)管體系。
第三十四條 【造價信息監(jiān)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時公開公路工程造價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省廳及其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化標準體系,建立省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并與部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公開應當嚴格審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得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動態(tài)分析】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其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對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執(zhí)行情況進行動態(tài)跟蹤、分析評估,為造價依據調整和造價監(jiān)督提供支撐。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督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活動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監(jiān)督檢查結果應當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jiān)管體系。
第三十七條 【造價變化因素】造價變化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分析變化產生的原因,明確責任主體,并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過失單位責任,將過失行為錄入信用評價系統。
(一)初步設計概算的靜態(tài)投資部分與經審批或者核準的投資估算的靜態(tài)投資部分之差,超過經審批或者核準的投資估算的靜態(tài)投資部分的10%;
(二)施工圖預算靜態(tài)投資超批復概算靜態(tài)投資;
(三)投標限價超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
(四)決算超批復概算。
第三十八條 公路工程建設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不按國家和省現行計價依據開展計價活動的;不按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工程結算的,按《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養(yǎng)護工程】公路養(yǎng)護工程可以根據作業(yè)類別和規(guī)模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實施日期及時效】本細則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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