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造價處關于貫徹執(zhí)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和《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實施細則
各縣(市)造價處(站)、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以下簡稱08規(guī)范),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的貫徹意見》(蘇建價[2009]40號)和《關于頒發(fā)〈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通知》以下簡稱“09費用定額”(蘇建價[2009]107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08規(guī)范執(zhí)行范圍
1、南通市行政區(qū)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裝飾、市政、安裝、園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2、08規(guī)范中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3.2.8、4.1.2、4.1.3、4.1.5、4.1.8、4.3.2、4.8.1等以黑體字標志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二、08規(guī)范執(zhí)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格式要求
08規(guī)范執(zhí)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必須按照規(guī)范有關要求采用統(tǒng)一格式,工程量清單編制應使用表格:工程量清單封面、總說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一)(二)、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格匯總及明細表、規(guī)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
招標控制價編制應使用表格:招標控制價封面、總說明、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一)(二)、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格匯總及明細表、規(guī)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分部分項及措施費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投標報價編制應使用表格:投標總價封面、總說明、工程項目投標報價匯總表、單項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單位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一)(二)、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格匯總及明細表、規(guī)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分部分項及措施費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竣工結算應使用表格:竣工結算總價封面、總說明、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匯總表、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一)(二)、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格匯總及明細表、規(guī)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分部分項及措施費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在實際招標工作中,由于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數量較多,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僅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正本中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
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必須按《計價規(guī)范》附錄中統(tǒng)一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進行編制。
2、當同一標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單中含有多個單項或單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單是以單位工程為編制對象時,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其項目編碼十至十二位的設置不得有重碼。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是確定其綜合單價的重要依據,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必須對其項目特征進行準確和全面的描述,應按08規(guī)范附錄中規(guī)定的項目特征并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以能滿足確定綜合單價的需要為前提,并把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描述清楚。
4、磚基礎、石砌體、現澆混凝土基礎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中刪除墊層有關內容、現澆混凝土墊層應按010401006“墊層”工程量清單項目單列。
四、措施費工程量清單計價
1、措施費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按“費率”和“項”兩種計價方法分為“措施項目表(一)”、“措施項目表(二)”,表(一)適用于以費率計算的措施項目、表(二)適用于可以精確計量工程量并以綜合單價形式報價的措施項目。
2、設置“措施項目表(一)”、“措施項目表(二)”中具體措施項目時還應區(qū)分通用措施項目和專業(yè)措施項目,其具體內容和劃分標準以09費用定額為準。
3、08規(guī)范“通用措施項目一覽表”中第1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內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環(huán)境保護”合并為“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列為“通用措施項目一覽表”中的第1項,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費仍作為不可競爭費用,按09費用定額中規(guī)定標準計取。該費用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招標控制價中應足額計取,不得參與競爭,施工單位同時應確,F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茫谪攧展芾碇袉为毩谐霈F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清單備查。
4、在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時,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基本費應按09費用定額有關規(guī)定在措施項目中列項,現場考評費均應按最高暫定費率列入其他項目費中的暫列金額內,獎勵費根據招標人(發(fā)包人)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確的創(chuàng)建目標(即是否創(chuàng)建省、市級文明工地)按相應的規(guī)定費率列入其他項目費中的暫列金額內;竣工結算時按我處核定的最終費率(即將基本費、現場考評費和獎勵費等三部分合并列項計取)為準。未經核定,一律不得計取。
5、本市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仍按通建工[2007]116號、通建定(2007)15號、通建定(2007)44號、通建工[2008]258號等文件執(zhí)行。
五、其他項目費用清單計價
1、合同價款中的暫列金額在用于各項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后,若有余額,則余額歸發(fā)包人,如出現差額,則由發(fā)包人補足并反映在相應的價款中。
2、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向總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參照09費用定額中的有關費用標準計算總承包服務費,并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在合同中予以約定,在竣工結算時向投標人支付該項費用。
六、規(guī)費及稅金清單計價
1、工程排污費:包括廢氣、污水、固體、揚塵及危險廢物和噪聲排污費等內容,應按有權部門征收的實際金額計算。施工單位因違反環(huán)境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施工而受到的罰款,不屬于工程排污費,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計取方法: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招標控制價中,暫不計入;竣工結算時按有權部門規(guī)定計取。
2、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費:按通建工〔2009〕136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即計取標準調整為0.19%,計取基數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之和。
3、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按09費用定額的有關規(guī)定計取。
4、稅金按我市現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5、規(guī)費、稅金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必須按規(guī)定的標準計取并在工程造價中單列。
七、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的約定
1、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量的風險由發(fā)包人承擔,價的風險在約定風險范圍內的,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范圍以外的按合同約定。
2、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并約定超出風險范圍時的綜合單價調整辦法,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3、簽定施工合同時合同條文應按照08規(guī)范中合同價款 、工程量計量與價款支付、索賠與現場簽證、工程價款調整、竣工結算、工程造價爭議處理等條款內容要求以及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工程實際進行詳細約定。
八、工程價款調整
1、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完成發(fā)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發(fā)生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現場簽證確定。
2、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0%,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工程價款應按蘇建價(2009)40號有關文件精神進行調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增減,其相應的模板、腳手架等措施項目的工程量應按蘇建價(2009)40號有關文件精神進行調整。
4、當施工期內主要材料的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約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按照《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08)67號文]執(zhí)行。
5、人工預算工資單價調整文件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發(fā)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九、執(zhí)行時間及相關要求
1、08規(guī)范執(zhí)行時間按省建設廳文件規(guī)定。
2、2009年5月1日后發(fā)布招標公告進行招標發(fā)包或直接發(fā)包的工程均執(zhí)行09費用定額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之前已簽訂合同的工程,仍按合同約定和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凡在本市銷售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軟件各銷售單位應于近期對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表格進行調整,并做好軟件用戶的升級服務,使之與08規(guī)范、09費用定額以及省、市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
十、其他事項
1、根據省建設廳有關要求,施工企業(yè)計價行為實行《江蘇省建筑工程承發(fā)包計價手冊》管理制度,各施工企業(yè)應換發(fā)新的《江蘇省建筑工程承發(fā)包計價手冊》,作為招投標、核定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等的依據,換發(fā)具體時間及要求另行發(fā)文通知。
2、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備查管理辦法、竣工結算備案管理辦法按另行規(guī)定。
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