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某將其承接的安徽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某售樓部裝修工程轉(zhuǎn)包給李某施工。該工程結(jié)束后,雙方經(jīng)結(jié)算,湯某尚欠李某裝飾裝修工程款21000元,約定了還款期限。但后來,李某向湯某索款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湯某尚欠原告李某裝飾裝修工程款21000元的事實清楚,湯某應予按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予以支付。后湯某未能按約支付原告工程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李某要求湯某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湯某支付工程款21000元,并支付利息3174.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湯某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21000元及利息3174.80元。 (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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