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寧波市高新區(qū)梅墟街道上王村是一個上百年都沒什么大變化的古老村莊,去年7月卻因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戶口變得炙手可熱起來。

公公與兒媳“再婚”
寧波市高新區(qū)梅墟街道上王村是一個上百年都沒什么大變化的古老村莊,去年7月卻因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村民戶口變得炙手可熱起來。
60歲的陳廉功一家五口,卻只有他和兒媳是農業(yè)戶口,兒媳還不是本村人。只有一名本村農業(yè)戶口的陳家,分得的拆遷款,顯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少。思前想后,陳家做了一個決定。2012年七八月間,兒子陳小春和妻子賴曉熙辦了離婚手續(xù)。同年9月17日,陳廉功也與老伴離婚。
2012年9月21日,陳廉功和賴曉熙,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兒媳婦,登記結婚。賴曉熙8歲的女兒陳瀟瀟,則由賴曉熙監(jiān)護!霸倩椤碑斕,陳廉功向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的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要以“夫妻投靠”的名義,辦理賴曉熙和陳瀟瀟的戶籍遷移,將二人戶口遷入上王村。
工作人員告訴他,要遷戶口,還須取得村委會的同意。陳廉功于是要求村委會出證明,但村委會認為陳廉功、賴曉熙結婚目的特殊,拒絕了他的要求。
公媳突然變夫妻,陳家人的行為在上王村引起了不小震動,在村民看來,這是典型的假結婚。有村民說,在登記結婚后,陳廉功和賴曉熙都是和原來的配偶居住在一起。
村民說,賴曉熙母女的戶口如果跟著陳廉功遷進上王村,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按謇锷锨Т迕穸级⒅。”村支書周永躍說,陳家一旦遷入兩個農業(yè)戶口,粗略估算,拆遷安置費就要多分100多萬元,而且每年還有分紅。這個口子一開,整個村子就亂套了。
事情也確如周永躍所料,陳廉功向高新區(qū)公安分局申請遷戶的消息在村里傳開后,大家都死盯著陳家的風吹草動。到公安分局反映情況的村民也絡繹不絕。
戶口不給遷公媳聯(lián)手告公安
村里不肯開證明,公安機關沒法落實賴曉熙和陳瀟瀟的戶口。幾次協(xié)商無果后,2013年1月4日,陳廉功和賴曉熙、陳瀟瀟聘請律師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把高新區(qū)公安分局起訴到江東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高新區(qū)公安分局不作為違法。
原告方認為,他們申請戶籍遷移符合法律規(guī)定,高新區(qū)公安分局理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他們遲遲不給遷,屬于行政不作為。
高新區(qū)公安分局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3條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關于執(zhí)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1大條第三小點的規(guī)定,農村戶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xié)助辦理,村集體應為戶籍遷移開具證明。但陳廉功等3人在申請戶籍遷移時,未出具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蓋章的證明材料。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行)》第86條的規(guī)定,他們依法告知了3人需要補充材料,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行政不作為。高新區(qū)公安分局同時表示,陳廉功和賴曉熙的婚姻并不真實,兩人利用假結婚的方式達到遷移賴曉熙和陳瀟瀟戶籍的目的,這與婚姻的初衷完全相悖,是難以為社會大眾接受的行為。如果這種情況下準許他們戶籍遷移,就是默許和縱容這種行為,與法律宗旨不符,也是對社會道德風尚和公共利益的損害。庭上,高新區(qū)公安分局還出示了一份此前對陳廉功做的調查筆錄,從筆錄看,陳廉功本人也承認,自己和原兒媳結婚另有原因。
法院判決公安“不給遷”不違法
3月21日是法院宣判的日子,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新區(qū)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在收到陳廉功方的申請后做了口頭答復,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委會的同意戶籍遷移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3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以及參考《公安部三局關于執(zhí)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一條“關于登記范圍”第三點即“為群眾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移手續(xù)開具證明”、《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行)》第86條的規(guī)定,被告工作人員已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并告知其應取得村民委員會證明,程序上并無不當,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訴訟費50元由陳廉功方承擔。
法官表示,虛構婚姻事實以獲取金錢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如若任其發(fā)展,則很有可能使得傳統(tǒng)道德逐步淪喪。如本案原告陳廉功與賴曉熙原是公公與兒媳的關系,卻在利益驅動下,分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因其不屬于禁止婚姻登記或婚姻無效的情形,民政部門給其頒發(fā)了結婚登記證。雖然其領到了合法的結婚登記證書,但該行為出于非法目的,同時事實上仍保留著與原配偶的“事實婚姻”,應當說,原告的該種行為是對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踐踏。陳廉功和賴曉熙結婚雖然看起來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但卻可能構成詐騙罪從而被判處刑罰。根據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虛構婚姻事實從而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等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也告誡那些試圖假借虛構婚姻登記事實騙取拆遷款的人,歪腦筋不要動,小便宜莫要貪,否則不但便宜沒有撈到,還有可能進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