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建設局 關于廈門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調整辦法的通知 廈財建〔2018〕9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維護承發(fā)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我市實際,現(xiàn)對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可調整價差的主要材料類別 (一)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鋼材、鋁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電纜。 (二)市政、交通、:結構鋼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瀝青及瀝青混凝土、電線電纜。 (三)吹填造地和岸線整治工程:柴油、汽油。 二、調整原則 (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差不予調整。 (二)對于施工項目受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影響的,由工程發(fā)、承包人按照以下原則承擔: 材料價差調整的風險幅度定為基準價的±10%。施工期材料價格平均波動幅度在基準價±10%以內的不作調整,由承包人承擔;施工期材料價格平均波動幅度超過基準價±10%的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 基準價按調整項目招標同期《廈門建設工程信息》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價確定。 (三)調整材料價差增加(減少)的費用,只計取差價和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三、具體調整辦法 (一)材料價差調整的計取方法。 材料價差=可調價差材料工程量×[施工期該材料價格平均值-基準價×(1±10%)]×(1+稅率) 1.可調價差材料工程量指可調價差材料在該項目施工期完成的工程量。 2. 施工期該材料價格平均值指可調價差材料在項目開工至完工期間《廈門建設工程信息》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價的算術平均值。 3.稅率是指國家稅法規(guī)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增值稅稅率。 (二)材料價差調整依據的提供。 實施材料價差調整的,應由承包人提供經監(jiān)理單位審核確認并報發(fā)包人審批的簽證單據。簽證單據應包括項目可調材料在施工期的使用總數(shù)量。 (三)材料價差調整發(fā)生的費用增加造成項目竣工決算數(shù)超過批復概算,由市發(fā)改委依據項目最終結算數(shù)相應調整項目投資概算。 四、非全額市財政投融資項目按市財政投融資比例,同比例實施價差調整。 五、高速公路施工項目執(zhí)行省交通廳發(fā)布的主材調價政策。 六、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七、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開展招投標的項目按此通知執(zhí)行。 八、本通知由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廈門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廈門市建設局 2018年1月23日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