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魯建標字[2011]8號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水平,規(guī)范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程序,保證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質量,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guī)定》(建標【2008】182號)、《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guī)定》(建標【2004】20號),我廳組織制訂了《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管理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標準編制質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省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編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標準的編制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經濟政策,積極推廣科技成果,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統(tǒng)一管理標準的編制工作。標準編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以下簡稱"省標準定額站")負責實施。
在我省范圍內編制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應按照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的規(guī)定要求負責實施標準編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標準編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項、準備、編制、送審、報批等五個階段。
第二章 立項階段
第六條 標準擬編單位一般應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項申請報告,并必須填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申報表"的電子文本和紙質文件,一式三份。經省標準定額站研究批準后納入省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年度(季度)計劃。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申報表",可登陸"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造價信息網(www.gczj.sd.cn)"(以下簡稱"省標準造價網")下載。
第七條 立項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標準項目名稱,立項的目的和意義,目前省內外技術應用情況,標準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現有工作基礎和需解決的重點問題,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關系,主要起草人的學術及技術水平和主編單位的技術能力情況介紹,擬參編單位名單,編制進度計劃,編制經費計劃等。
第八條 立項申請受理后2-4周內,由省標準定額站組織研究論證,確定是否立項。如有必要可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實地調研。
第九條 標準立項除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外,一般須考慮以下因素:
1、該項技術具有明顯的先進性;
2、該項技術的推廣符合國家技術產業(yè)政策,能推動建設領域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的發(fā)展;
3、該項技術應用在我省范圍具有一定規(guī)模;
4、該項技術應用須經過一個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實踐,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 經研究擬確定立項的標準,須在"省標準造價網"上進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滿后,若無反饋意見或異常情況,由省標準定額站在申報表中填寫意見并下達標準編制工作計劃。
第三章 準備階段
第十一條 準備階段的主要任務應包括籌建編制組、確定編制工作大綱、召開編制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會議。
第十二條 主編單位應根據批準的計劃任務負責落實參編單位和籌建編制組。編制組構成應符合下列要求:
1、編制組成員應包括與標準內容的應用、科研、管理等相關方面的專家,其成員并具備中級以上的專業(yè)技術資格, 人數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應具備高級專業(yè)技術資格,并從事該專業(yè)領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過與該技術內容有關的應用和科研活動或參與與技術內容相關標準的編制或審查工作。
3、編制人員必須參加各個階段的編制工作會議,缺席次數達到50%以上的取消編制資格。
標準編制過程中,如對編制單位及其人員進行調整應報省標準定額站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主編單位負責起草編制工作大綱。編制工作大綱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編制依據和原則、主要章節(jié)內容、需進行的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項目、編制組人員組成及工作分工、進度計劃、明確召集人、經費落實等。
第十四條 由省標準定額站或委托主編單位負責組織召開標準編制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會議。會議之前,編制組應向省標準定額站通報標準編制的準備情況、提報編制工作大綱等相關資料,經省標準定額站同意后印發(fā)會議通知。
第十五條 編制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會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1、宣布編制組成立及其成員,明確主編單位、參編單位;
2、編制組成員學習標準化工作有關文件等;
3、討論、修改并確定標準編制工作大綱中的各項內容;
4、商定其他有關事宜。
會議結束后一周內,由主編單位形成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報省標準定額站并印發(fā)至各編制單位。
第四章 編制階段
第十六條 標準編制階段應由主編單位按照批準計劃實施編制,主要工作包括專題研究、測試驗證、編寫征求意見稿(含條文說明)、征求意見等內容。
第十七條 編制過程中,應充分調查研究,對標準中的政策問題、重大技術問題或當有分歧的技術問題難以取得統(tǒng)一意見時,編制組應組織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當需要就某些技術內容開展測試驗證時,應當制定測試項目的工作大綱,明確測試驗證方法,必要時應當對測試驗證的結果進行鑒定或論證。
第十九條 征求意見稿應按編制工作大綱,并結合專題研究、測試驗證等工作進行編寫,其內容形式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guī)定》(建標[2008] 182號)要求。標準條文與其條文說明應當同步編寫。征求意見稿須經編制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 征求意見稿經省標準定額站審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見。征求意見采取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與定向征求意見相結合的方式。在"省標準造價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個月。定向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談會、定向走訪或函詢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 送審階段
第二十一條 送審階段的主要工作應包括征求意見的收集與處理、試應用、完成送審稿和送審文件整理等工作內容。
第二十二條 編制組應將收集到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對采納、部分采納和不采納的應意見說明具體依據和理由。對于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條款應進一步調研論證后,重新確定后再次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當標準需要進行綜合技術經濟比較時,編制組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標準的送審稿要求組織試應用。
第二十四條 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應經編制組會議討論通過形成。
第二十五條 送審文件一般包括送審報告、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征求意見處理匯總表、專題研究論證報告、試應用報告等。
送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編制過程的主要工作,標準中強制性條文、關鍵技術要求等重點內容確定的依據,標準中尚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需要提請審查會上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等。
第二十六條 標準的送審文件報送省標準定額站審核同意后,確定標準審查方式。標準的審查形式一般采取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查會議通知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印發(fā)。在審查會至少7天前,會議通知連同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發(fā)至審查會議代表。
審查會議的代表選擇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權威性,一般應包括:標準管理部門的代表、有經驗的專家代表、相關標準編制組或管理組的代表。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審查會議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組織召開。標準審查會議成立專家審查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一般不少于9人,均應具備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專家審查委員會推舉,經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確定后產生。
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持標準的評審。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按標準不同內容設立若干評審小組。
第二十九條 審查標準時應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紹標準起草情況后,再對標準的技術內容、格式等方面進行逐章審查!
審查會上應有2/3(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上專家同意方可通過,否則應由主編單位組織編制組充分研究論證修改后,依據審查程序再次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審查會上應形成專家審查委員會評審意見,并由審查專家簽字。專家評審意見主要包括:對標準編制過程及送審文件的評述、對標準的技術水平評價和主要技術內容的審查修改意見等。
第三十一條 審查會后由主編單位形成審查會議紀要并印發(fā)至標準各編制單位。
第六章 報批階段
第三十二條 標準經審查通過后,主編單位應完成標準報批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報批報告、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專家委員會審查的修改意見及其處理情況說明、審查會議紀要,專題研究報告等相關資料的編寫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報批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編制過程的主要工作、強制性條文等重點技術內容的說明、專家審查意見的處理情況、與國內外相關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標準實施后的效益預測等。
第三十四條 編制組應當按照審查會專家評審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必要時標準報批稿經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確認。
第三十五條 主編單位應在標準審查會后2個月內,將標準報批資料報省標準定額站審核。
第三十六條 省標準定額站對報批資料審核完畢后,按規(guī)定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批準、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備案后頒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由正式出版社印刷發(fā)行。
第三十八條 標準批準發(fā)布后1個月內,由省標準定額站將該標準全部相關資料整理并編號歸檔。主要包括以下資料:
1、立項申報表;
2、各次會議通知及其會議紀要,會議代表名單及簽到表;
3、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
4、報批資料;
5、報批文件;
6、備案申請報告及備案批準文件等;
7、標準發(fā)行樣本3套。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