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chǎn)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2.可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1)、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3.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臺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
4.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5.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宜小于100Ω。
6.除第一類防雷系統(tǒng)的獨立避雷針裝置的接地體外,其他用途的接地體,均可用于靜電接地。
7.本規(guī)范未作規(guī)定者,尚應符合現(xiàn)行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