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工作的管理,確保建筑幕墻的安全使用,有效預防城市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結合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工作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既有建筑幕墻,是指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石材幕墻、金屬板幕墻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墻,以及包含以上各類面板材料的組合幕墻。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維護責任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內容應包括:
(一)幕墻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shù)、設計使用年限,主要結構特點;
(二)使用注意事項;
(三)日常與定期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內容和要求;
(四)幕墻易損部位結構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
(五)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件的名稱、規(guī)格和生產廠家;
(六)承包商的保修責任;
(七)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文件、竣工圖或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結構計算書、建筑設計單位對幕墻工程設計的確認文件及其它設計文件;
(二)幕墻工程所用各種材料質量保證書、性能檢測報告、進場驗收記錄和復驗報告;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硅酮結構密封膠相容性和剝離粘結性試驗報告;進口硅酮結構密封膠商檢報告;
(三)幕墻的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檢測報告及設計要求的其它性能檢測報告;
(四)幕墻后錨固連接承載力現(xiàn)場檢測報告,防雷裝置測試記錄;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幕墻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節(jié)點、幕墻面板固定及構件之間連接節(jié)點、幕墻四周及內表面與主體結構之間的封堵、幕墻的建筑變形縫構造節(jié)點、防火及防雷構造節(jié)點、張拉桿索體系預拉力張拉記錄;
(六)幕墻的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第七條 非建筑物產權人的建設單位,應向業(yè)主提供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完整技術資料,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當?shù)爻墙n案館報送一套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實施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三年。
第九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筑物為單一業(yè)主所有的,該業(yè)主為其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筑物為多個業(yè)主共同所有的,各業(yè)主應共同協(xié)商確定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十條 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單位應向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和受其委托負責建筑幕墻的日常維護、檢修的單位就《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內容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和受其委托負責建筑幕墻的日常維護、檢修的單位,從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檢修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根據《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相關要求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計劃和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主要責任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guī)維護、檢修;
(二)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第三章 維護與檢修
第十三條 建筑幕墻使用人或安全維護責任人應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維護和保養(yǎng),正確進行幕墻室內、外表面的清洗,室內裝飾裝修時不得隨意拆卸既有建筑幕墻上的材料和在幕墻上添加影響幕墻安全性能的其它構件,不得對幕墻造成任何附加荷載。
第十四條 對建筑幕墻外立面的清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應根據既有建筑幕墻表面污染程度,確定適當?shù)那逑创螖?shù),但不應少于每年一次。高空清洗應由取得高空作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并應遵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0的有關規(guī)定,清洗設備應具有有效使用許可證,保證設備操作的安全可靠,簡易繩索、等高空作業(yè)使用的用具應具備國家和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使用許可證。
(二)對既有建筑幕墻的清洗應注意保護幕墻材料的裝飾表面,確保清潔工具和清洗劑不會劃傷或腐蝕既有建筑幕墻材料。不得用高壓水槍沖洗,清潔用水不應流入幕墻隱蔽部位,清洗施工單位應提供清潔工具和清洗劑安全清潔使用說明并保存清洗記錄。
第十五條 幕墻的定期檢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幕墻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對幕墻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此后每五年應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幕墻應每年檢查一次。
(二)施加預拉力張拉桿索結構的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年后再檢查和調整一次,此后每三年應檢查一次。
(三)采用結構粘接裝配的幕墻工程使用十年后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結構硅酮密封膠進行粘接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后每三年檢查一次。
第十六條 幕墻的災后檢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當幕墻遭遇強風襲擊后,應及時對幕墻進行全面的檢查;對施加預拉力張拉桿索結構的幕墻工程,應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
(二)當幕墻遭遇到接近抗震設防烈度及以上的地震、火災、雷擊、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故后,應對幕墻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幕墻的定期與災后全面檢查的內容按該工程《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具體規(guī)定確定,并應符合各類幕墻工程技術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檢查工作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幕墻檢測機構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
第十八條 幕墻的日常維修和定期維修內容應依據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確定,幕墻大修的項目和內容應依據幕墻災后全面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或幕墻的安全性鑒定結果確定。
第十九條 幕墻的維修和大修應由具有相應建筑幕墻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yè)進行,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進行幕墻檢查和維修的高空作業(yè)人員應取得高空作業(yè)資格,且必須遵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0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安全性鑒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性鑒定,是指由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單位和具有建筑幕墻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現(xiàn)行有關的技術法規(guī)、技術標準,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現(xiàn)場檢查、測試、分析、驗算、評估,并對確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內,幕墻面板與支承構件、連接構造是否具有確保安全使用的承載能力,金屬構件及連接件是否產生影響承載力的腐蝕和銹蝕,防火、防雷構造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等所作的審查與綜合判斷。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墻,其安全維護責任人必須負責委托有關單位完成安全性鑒定:
(一)在建設部《玻璃幕墻設計、制作、施工安裝的若干技術規(guī)定》(建設776號文附件)發(fā)布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墻;
(二)在《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guī)范》(JGJ133-2001)實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屬與石材幕墻;
(三)未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01)進行工程驗收的玻璃幕墻和金屬與石材幕墻;
(四)原設計或制造安裝過程中遺留下較嚴重的缺陷,需鑒定其實際承載能力的幕墻;
(五)年久失修或已超過原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幕墻。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托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局部墻面等出現(xiàn)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xiàn)象;
(二)遭受臺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故而造成損壞;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性鑒定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中承載能力分析部分,應由原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或具有建筑幕墻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機構應當對調查、檢測、驗算的數(shù)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鑒定等級。
第二十五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了解委托方提出的幕墻鑒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墻設計、施工、驗收(特別是隱蔽工程驗收)和使用維護的圖紙、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
(二)現(xiàn)場調查。按資料核對實物,調查幕墻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huán)境,查看已發(fā)現(xiàn)的問題的具體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三)制訂方案。綜合分析所收集的技術資料,現(xiàn)場調查情況,確定鑒定目的、范圍和內容,制訂詳細的檢測、評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審核。
(四)簽訂合同。與委托方協(xié)商確定幕墻鑒定方案,明確需委托方配合的有關工作,簽訂委托鑒定合同。
(五)實施檢測。檢查幕墻結構體系、構件及其連接構造節(jié)點,進行必需的材料檢測和現(xiàn)場試驗。
(六)分析計算。進行幕墻結構體系受力分析,驗算構件的承載能力。
(七)評估定級。對調查、檢測、驗算的數(shù)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鑒定等級。
(八)鑒定報告。確定鑒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編制并提交鑒定報告。第二十六條鑒定單位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guī)、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鑒定結果,并依法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幕墻,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按照鑒定處理意見立即采取安全處理措施,確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時將鑒定結果和安全處置情況向當?shù)乜h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監(jiān)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專項檢查,督促各地區(qū)落實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qū)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行監(jiān)督管理,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進行既有建筑幕墻基本情況普查,建立既有建筑幕墻檔案,完善建筑幕墻數(shù)據庫。
(二)組織檢查既有建筑幕墻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工程檔案是否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三)責令不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的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落實整改。對在幕墻檢查和安全性鑒定中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而不及時進行整改、履行責任不力的安全維護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下列措施:1、依法強制采取措施保證建筑幕墻安全,費用由產權人負責;2、列入危險既有建筑幕墻名單,向社會公示;3、依法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四)對因既有建筑幕墻發(fā)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安全維護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五)每年年底前逐級上報本地區(qū)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的監(jiān)督管理情況。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