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至2009年家住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的包工頭孫延彬承包了大連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發(fā)包的煤氣管線安裝工程,按照雙方約定工程施工結(jié)束后,孫延彬理應得到包含100多名農(nóng)民工資的1200多萬工程款,誰曾想這1200多萬元工程款被他人冒領,向大連市有關部門討說法3年無果。

1200萬工程款被冒領討說法三年無果近日在記者收到的一份反映材料中稱,2007至2009年家住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的包工頭孫延彬承包了大連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原大連煤氣公司簡稱大連燃氣公司)發(fā)包的煤氣管線安裝工程,原本按照雙方約定工程施工結(jié)束后,孫延彬理應得到包含100多名農(nóng)民工資的1200多萬元工程款,誰曾想這1200多萬元工程款被他人冒領,向大連市有關部門討說法3年無果。 經(jīng)了解,2007年大連燃氣公司對外招標大連市甘井子前關制氣廠二期DN700煤氣管線溝開挖及管線安裝工程,從煤氣新廠為起點途經(jīng)210國道和后鹽立交橋,下至姚家液化氣站西1320米處止。管道全長6838米,溝槽全長8158米。孫延彬以大連化建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并承建第一、二標段,遼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設工程二公司(簡稱遼河二公司)中標并承建第三、四標段。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孫延彬順利完成了一二標段的工程建設。大連燃氣公司副總經(jīng)理蘇維成以遼河二公司工期緊張,第一、二標段又需要增加回填巖為由,要求改由孫延彬全力承建第三標段(泉水前,高鐵站附近),遼河二公司退出第三標段的建設,并承諾按照一二標段的結(jié)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因?qū)O延彬本人考慮到從1990年以來一直和大連燃氣公司合作的比較愉快,就未要求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虛構(gòu)材料冒領1200萬工程款 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10日在大連燃氣公司現(xiàn)場管理員張承恩、張新民以及大連化建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宮本杰的指揮和見證下孫延彬又完成了第三標段的施工,加上100多名農(nóng)民工工資工程款總計1200余萬元。工程施工結(jié)束后,大連燃氣公司副總經(jīng)理蘇維成對第一、二標段進行了結(jié)算,共計支付了3712672元(附大連市投資審核中心制的工程項目審定表),然而對第三標段工程款和第一、二標段的巖石增加量遲遲不予結(jié)算,先稱第三標段工程不是他們干的,后又以工程款已經(jīng)支付過了為由,拒不支付這1200多萬元工程款。 本應屬于自己的1200多萬工程款得不到,在公司打工多年的會計王瑩瑩又突然消失,再加上之前是蘇維成讓全力承建第三標段,對此孫延彬感到事有蹊蹺。并且在大連市投資審核中心備份的工程項目審定表中顯示曾有一筆第三標段的工程款被遼河二公司支取,支款人為張慶師,當孫延彬向大連市投資審核中心調(diào)取其他被支付的材料時遭到了拒絕。 材料中質(zhì)疑這筆工程款被冒領是蘇維成伙同公司會計王瑩瑩以及遼河二公司張慶師采用隱瞞事實、虛構(gòu)材料等方式所為。 證據(jù)證明確為第三標段施工方 孫延彬為了證明第三標段工程確實是他本人所施工,于2012年5月2日,他找到了當時現(xiàn)場指揮施工的大連燃氣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新民,張承恩以及大連化建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宮本杰,他們給出具了一份第三標段確為孫延彬所施工的證明。 同時在和遼河二公司張慶師所指的將第三標段分包給李某的一段通話錄音中,李某也明確表明了遼河二公司確實沒有參與第三標段的施工(有錄音)。 
(證明材料一)
(證明材料二)向多部門反映無果 據(jù)悉,為了討要被“掉包”冒領的這1200多萬工程款,孫延彬這兩年來多次到大連市紀委、大連市檢察院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名反映,相關部門均未受理此案。直到2015年4月份省紀委巡視期間,孫延彬再次向大連紀委反映材料時,大連市紀委一姓李工作人員對此案進行了受理,但至今再無下文。 曾答應給600萬了事 因?qū)O延彬一直不停的向有關部門反映,大連燃氣公司副經(jīng)理蘇維成迫于各方壓力,曾找人與孫延彬協(xié)商支付給他600萬了事,孫延彬當時沒有同意蘇的條件。 專家點評: 對此,記者先后咨詢了中國政法大學有關教授和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他們表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刑法第397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第三標段確為孫延彬所承建,大連燃氣公司蘇某隨意把第三標段工程款發(fā)放給了遼河二公司,便已構(gòu)成濫用職權罪。 另在本案中,如果蘇某在明知孫延彬為實際施工人,且發(fā)包方與遼河二公司根本沒有實際履行第三標段合同的情況下,采取弄虛作假的欺騙手段合謀冒領巨額工程款,其數(shù)額特別巨大,便已構(gòu)成《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后孫延彬表示,希望遼寧省委及大連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能夠密切關注該案,為其討還公道追回被造假冒領的這1200萬工程款,并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于法。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他將會一如既往的討說法到底。事態(tài)的進展媒體也將會持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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