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天內訂立合同。
■中標人違約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招標人違約
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