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單位經(jīng)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chǎn)經(jīng)營、債務償還和資產(chǎn)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3)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核心內(nèi)容是明確由項目法人承擔投資風險。
(4)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被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按有關規(guī)定確保資金按時到位,同時及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