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類液體和可體管道與鐵路相交叉時,不應在站場及其所屬設備的上方或下方穿越。嚴禁在鐵路編組站、最高聚集人數4000人及以上的客運站及其所屬設備的上方或下方穿越。
2.嚴禁公路、道路在危險品貨場、洗罐所、易燃易爆物品車輛集中的工業(yè)站上方跨越。
公路、道路不應在區(qū)域性及以上編組站的到達場、調車場、出發(fā)場有效長范圍內和倉庫建筑總面積在3000㎡及以上的貨場、貨位面積在10000㎡及以上的貨場裝卸作業(yè)場地上方跨越。
3.區(qū)段站或編組站的調車場,當調車線數量為10~18條時,應在調車場一側設道。當調車線數量為19~36條時,應在調車場兩側設消防車道。當調車線數量大于36條時,除應在調車場兩側設消防車道外,還應在調車場內適中位置沿其線路方向增設一條消防車道。調車場的消防車道應相互連通。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