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承諾的撤回 時間:2016-08-18 00:28 來源: 作者: 點擊:次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責任編輯:建筑小白)